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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04/10 貨物稅退稅款及政府補助款 之入帳與申報

 聯合新聞網/會計研究月刊

【文.徐俊賢】

 

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,貨物稅減徵退稅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,政府補助款認列為遞延收入。雖然均以資產耐用年數為基礎,逐年認列為損益,惟又因是否考慮殘值,使認列數字不同,對收入認列亦會有影響。

 

每年5月即將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貨物退稅款、政府補助款如何申報,是相當常見的議題。營利事業除了在稅務上如何申報,財會亦需釐清如何認列。

 

二種認列方式,依解釋令規定認列

 

目前貨物稅條例規定,購買三種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能源效率的電器,報廢並新購四種小型車輛、六種大型車,可減徵貨物稅,且申請減徵之截止日均曾經修法再行延長。

 

收到貨物稅減徵退稅款,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1 號「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」(以下簡稱企會準則)第 12 條訂有二種方式認列於資產負債表:

 

1. 認列為遞延收入:將補助認列為遞延收益,以耐用年數為分攤基礎,逐年借記其他收入,貸記遞延收入。

2.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:將補助認列為相關長期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,在資產耐用年數內,逐年借記折舊,貸記累計折舊,透過減少之折舊費用認列為損益。

 

由於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上述兩種認列方法,因此實務做法會參照稅法規定於帳上認列,減少因與稅法規定不同,而須於報稅時另行帳外調整。所得稅法授權財政部訂定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,故稅務申報計算長期資產折舊費用,資產耐用年數不得低於年數表所列年數,若計入殘值,將使上述二種認列方式的金額不同。舉例來說,若收到補助款 120 萬元,該資產耐用年數五年,二種方式計算如下:

 

1. 認列為遞延收入:補助款 120 萬元分為五年認列,每年認列 24 萬元。

2. 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:固定資產折舊需考慮殘值,通常為耐用年數表所列年數加1,因此120 萬元除以六年(五年耐用年數+一年作為殘值),該資產每年折舊費用減少為 20 萬元。

 

財政部於民國(以下同)93年曾發布解釋令,規定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,應列為取得年度的收入,若補助獎勵標的是長期資產,得按該資產耐用年數,分年平均認列收入。因此當時無論是貨物稅減徵退稅款、政府補助獎勵,均逐年認列為遞延收入。

 

不過,財政部在 109 年發布解釋令,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貨物稅減徵退稅,應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。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,因此貨物稅減徵退回之稅款,自此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,而其他政府補助款,仍認列為遞延收入,彙整如表二 A 之貨物稅減徵退稅與 B之政府補助款。

【完整內容請見《會計研究月刊》2023.4月號】